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市和区、县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责令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限期治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