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