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的;(二)违法收取和擅自免征、减征地下水水资源费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擅自更改取水计划指标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