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未安装节水设施取水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节水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取水的,处两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