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等向地下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倾倒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用污水进行回灌。填埋封井的,不得污染地下水资源。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