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已废止城乡规划违法行为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不是同一主体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依法查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