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废止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一致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