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废止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

(二)违反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

(三)违反规定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对违法建设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