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废止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城乡规划督察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合法性进行督察。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