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城乡规划,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地表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表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