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审批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