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管理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动物防疫知识培训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