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场)、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应当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方案,确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处理所需物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