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量认证第八条已修改检验机构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应当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未经计量认证合格,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