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建设、公安、环境保护、农业、水利、气象等部门(以下统称检验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