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计量认证评审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参与对与其所在单位具有业务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检验机构的评审或者评审期间与所评审检验机构发生业务关系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解除聘任,并在三年内不得再被聘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