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