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机构已不符合计量认证条件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受其委托实施计量认证的设区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整改合格前,检验机构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