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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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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检验
第四十条
已修改
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被检验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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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