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粘土砖生产企业按照规定关闭或者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产品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墙体材料、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