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八条已废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及时查办治安、刑事案件,依法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中发现治安隐患的,应当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