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条已废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