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设立或者指定相应的工作机构、人员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治安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消除治安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