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等部门应当结合办理案件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