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渔业船舶监督检验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提出再复检,并作出最终结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