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渔业船舶监督检验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定、勘划。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变更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勘划的载重线。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