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拆除、迁移、损毁邮政信箱(筒)、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邮政设施;(二)私自开启、封闭邮政信箱(筒)或者向邮政信箱(筒)内投放易燃、易爆、腐蚀、带有毒性病菌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其他杂物;(三)在邮政营业场所门前通道或者邮政信箱(筒)、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邮政设施周围设摊、堆物;(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