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普遍服务第十条有效邮政企业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应当签订代办协议。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条件,执行邮政普遍服务的规定和资费、服务标准。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对代办营业场所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的管理,并对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负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