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的发言,第一次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对同一议题的发言不超过10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