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十四条已修改常委会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