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