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湟水流域水环境状况信息和水污染物排放状况信息。

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牧、交通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关水污染防治的信息通报制度。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