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直接向湟水流域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