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直接向湟水流域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