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上级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时,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因此而增加的收入,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自有资金留用,不得抵减上级补贴。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