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在招生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考生,通过降分录取等形式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扩大民族自治地方定向招生的比例,并积极创造条件,开办民族班和公寓走读班。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