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有效上级国家机关根据国家民族贸易优惠政策,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从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上级国家机关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建设物资集散中心和农副产品、矿产品、民族工业用品贸易中心,促进民族贸易的发展。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