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森林防火工作成效显著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避免重大损失的;

(三)扑救森林火灾表现突出的;

(四)推广和运用森林防火技术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作出其他突出成绩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