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火情瞭望台、火险监测站和电子监控、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毁的,责令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