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