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