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新建开发区或者建设其他可能影响森林防火安全的工程设施的,应当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森林防火设施。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规划、验收阶段,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