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第二节 建筑垃圾管理第六十九条已修改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清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