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第二节 建筑垃圾管理第六十五条已修改建设工地周围环境应当保持清洁,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取湿法等有效措施作业,避免尘土飞扬。违反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