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建设工地周围环境应当保持清洁,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取湿法等有效措施作业,避免尘土飞扬。

违反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