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第一节 生活垃圾管理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应当对废品围挡、遮盖,不得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违反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