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第九条已废止因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问题发生的消费纠纷,直观难以确定质量责任的,须经法定部门进行质量鉴定。鉴定部门应按约定时间告知鉴定结论。质量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预付,质量鉴定终结时,鉴定费用由质量争议的责任方承担。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