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第十三条已废止对外出租经营场所、柜台的商业、服务业企业,对承租者在承租期内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消费者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