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效公安人员在公共场所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治安管理检查证》,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