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事业建设第五十一条有效自治县积极发展民族教育,重点办好民族小学、民族初级中学、民族高级中学和民族职业技术学校,对少数民族学生和贫困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瑶区中学和居住分散的小学高年级,设立以寄宿制为主和生活补贴为主的民族班。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