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三十六条有效自治县支持外来投资者到本县开发资源,兴办企业、事业,积极承接发达地区工业项目转移。自治县与上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在本县兴办的企业可以采取合同的形式合作经营,自治县由此而增加的收入,按照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作为经济建设的专项资金,不抵减上级国家机关财政补贴。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