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自治县依法加强土地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严禁乱占、滥用耕地和闲置、荒废土地,鼓励开荒造田和废旧宅基复田,确保占补平衡。
自治县实行严格的土地储备、招标、挂牌、拍卖制度和用途管理、征收征用制度。农村集体应充分发挥国家规定的自留土地的效益,壮大集体经济和改善民生。
自治县境内建设项目交纳的耕地开垦费、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可以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留给自治县用于耕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自治县享受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其余留给自治县专项用于耕地开发的照顾。
地方法规 ·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